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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2002]233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稽核评税操作规程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发[2002]233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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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征管文件目录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第36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稽核评税操作规程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2]233号

失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展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核评税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核评税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切实加强税收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规范稽核评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稽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情况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 各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应设立稽核评税委员会,整体工作的组织安排由征管科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管理环节:i征收环节相应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稽核评税的范围包括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申报缴纳的所有地方税和附加费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所有地方税和附加费。
  第五条 稽核评税的方式主要包括审核分析申报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询问办税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税资料、信息等。稽核评税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稽核评税的环节包括初步审核和重点审核。
  第七条 初步审核就是由征收环节受理申报的单位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和逻辑性进行的审核。
  第八条初步审核的项目及内容包括:
  (一)审核各项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资料等)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二)审核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真实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证确。
  第九条 初步审核中对不符合规定或填写错误或报送不全的申报资料应当场要求纳税人进行纠正或补齐。:征收环节初步审核完成后酌资料转人管理环节实行重点审核。
  第十条 重点审核就是由管理环节的指定人员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核。
  第十一条重点审核的项目及内容包括:
  (一)审核纳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之间是否存在差异;
  (二)审核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出具的决定、意见书申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反映或说明;并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三)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申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作了反映或说明,并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四)核实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往年同期和上期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五)核实纳税冲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经营情况有无较大出入;
  (六)审核纳税人。的异常申报(包括应申报未申报、工资与正常水平相比明显偏低、申报的营业额明显不实等)及零串报情况;
  (七)审验纳税人发票的领用存情况,重点审核发票使用量与申报的营业收入是否存在差异;
  (八)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审核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开具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代表机构营业税缴纳方式,外籍人员离华真实性及其他与涉外税收相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 稽核评税依据的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会计报表、中介机构出具的“代”理报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决定及意见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附属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资料。
  第十三条 稽核评税不同于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和检查工作,是居于申报征收和稽查之间的一个独立的环节。它包括四个步骤:
  (一)评析;(二)核实;(三)认定;(四)处理。
  第十四条 评析是稽核评税人员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登记的纳税人情况,对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并填制《审核 分析情况表》。
  第十五条 核实是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核实。需向纳税人或扣 缴义务人核实的,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作出解释或说明,也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 务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域佐证材料。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口头解释和说明应填写在《约谈举证记录》中,并由双方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认定是根据核实情况,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确认。
  对解释理由充分,举证材料清楚,不存在问题的可视同正常申报。
  对解释理由不充分,举证材料不足的违规问题,评税人员根据有关税收政策,作出认定结论,填制《评估认定结论》。
  对解释理由不充分,举证材料不足而又不接受评税人员意见或评税中发现涉嫌偷、骗税或避税的,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根据认定结果,对 日常违规问题经县(市、区)局局长在《评估认定结论》上签署意见后,由评税人员制作《税务处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执行;对需要移送有关部门 进一步稽查的,评税人员应填制《稽核评税选案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稽查环节结案后3日内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执行报告》反馈稽核评税坏节。
  第十八条 评析场所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评税人员一般不得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实地稽核和调取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帐簿凭证。
  第十九条稽核评税的期限:
  (一)按月申报纳税的,稽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
  (二)按季或按年申报纳税的,稽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三)批准延期申报和临时审报纳税的,稽核评税应在纳税人延期期满和办理申报后5日内完成;
  (四)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稽核评说疵在扣数义务人报送代扣代数、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后5日内完成;
  (五)如因纳税人较多,按月完成稽核评税确有困难的,也可将数月的申报纳税情况合并为一次进行审核。
  (六)如因纳税人较多,每次全部完成稚核评税确有困难的,各基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只就其中的一部分纳税人进行审核,但对每个纳税人每年至少要审核一次,重点税源户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条 稽核评税人员在评税工作结束后5扫内,按照征管资料规范化管理的规定将评税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稽核评税案卷,按照评审对象及年度分别装订成卷,一户一卷,存入纳税人征管资料,稽核评税案卷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稽核评税人员应对审核的所有资料正确分析,综合评定,并对评税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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