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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2]14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寨税务总局关干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2002]14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寨税务总局关干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2]144号

失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行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保险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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