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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2001]197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发[2001]197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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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1]197号

失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河南省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的延期缴纳申请审批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以期缴纳税款。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特殊困难是指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短期资金调度困难: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行政指令对某些纳税人的直接影响。
  (四)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货款拖欠。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向当地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及有关的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第六条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遭受特殊困难情况的调查核实和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的确认。
  第七条 省辖市税务机关负责对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工作的指导和把关。
  第八条 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负责受理本局管理的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纳税人遭受特殊困难情况的调查核实和有关证明材料真实性的确认。
  第九条 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纳税人申报的有关材料和核查材料一并上报省辖市级税务机关。
  第十条 省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报送的有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上报省地税局。
  第十一条 省地税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文件及有关资料退回省辖市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省辖市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省局审批文件之日起2日内通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市级税务机关转来的文件资料之日起2日内通知纳税人。
  第十三条 经省地税局依法审查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再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发生延期缴纳税款的,延期内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提出申请,也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延期缴纳税款受理、上报、审批统计制度,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和审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在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上报及审批等事项中,既要依法办事、严格把关,又要文明办税、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总局的相关制度下发之后,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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