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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1]229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税税款结算问题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发[2001]229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税税款结算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1]22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登记,或达不到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存货中已抵扣的税额、原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及留抵税款如何处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113号文件精神,经请示总局,现通知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登记,或达不到一般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其在注销或划转前尚未销售的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务额不再补缴入库;原有期初存货已 征税额余额和留抵税额也不予退还,一律转入成本;对欠缴税款要立即组织入库。省局豫国税发[1997]229号文件停止执行。
  请速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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