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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1]420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函[2001]420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1]42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实行初期,为了不影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上简称小规模企业)的销售经营,促进其尽快健全会计核算,省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税明电[1994]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了《河南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小规模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目前由于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该办法中的第9条中为小 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半年的期限对于一些地方和部分企业显得过短,为此省局通知如下:
  对于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各地可暂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各地市确定,并报省局备案,但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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