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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1]90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发[2001]90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1]9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1号和国税函[1999]524号文件规定,我们对全省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从2001年3月1日起,对各卷烟厂生产的下列牌号卷烟,按省局核定的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具体牌号见附件。
  卷烟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其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按每支(200支)折算。
  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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