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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地税公告[2011]第3号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郑新地税公告[2011]第3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1月28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现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如下调整: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20%;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为7%-15%。
  对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款所属期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仍按原应税所得率规定执行。新应税所得率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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