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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注销管理暂行制度》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濮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注销管理暂行制度》的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2月30日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注销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濮阳市地方税务局制订了《濮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注销管理暂行制度》,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特此公告。
  濮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注销管理暂行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注销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夯实税收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先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发布的吊销、撤消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需要缴销的发票;
  (四)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管理岗收到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对收回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注销信息传递给税源管理岗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税源管理岗自接收到调查核实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核实及信息反馈。对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未清缴、发票未缴销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存在上述情况,应于发现后及时通知纳税人限期改正,待改正后再予以办理注销。对本单位重点税源申请注销登记必要时由稽查部门稽查后按规定办理注销。
  税源管理岗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正在被稽查部门查处的,待稽查部门结案后再予以办理注销。
  税源管理岗进行实地调查要认真撰写调查核实报告。
  第六条 调查核实结束后,税源管理岗认为符合注销条件的,将纳税人注销信息及调查核实信息上报给所级领导岗,所级领导岗审核后将纳税人注销信息及调查核实信息上报给县(区)分局税源管理岗审批。
  县(区)分局税源管理岗审批后,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对未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注销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制度由濮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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