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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使用税额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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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使用税额的批复
偃政文[2010]7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8月19日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使用税额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使用税额。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等级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情况,将我市土地等级划分为市区和工矿区、建制镇区2个等级。
  二、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市区、工矿区、建制镇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4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额标准
  市区和工矿区8元;各建制镇区4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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