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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10]第240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2010]第240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0]第24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8月6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纳税人应以地税机关主动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征收大厅安装自助打印系统,方便纳税人随时上门打印完税凭证。
  二、按期缴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在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并如期完税的,地税征收机关要及时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
  三、各地可尝试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通过大力宣传来逐步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四、各地要通过报纸、内外部网站、征收大厅等发布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索取指引,向纳税人告知完税证明的相关事项。
  五、纳税人有临时需求的可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主管局征收大厅索取完税凭证或查询纳税情况。
  六、在我省征管系统统一并实现数据大集中前,个税完税证明由各省辖市自行印制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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