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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10]133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函[2010]133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10]13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5月21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做好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的受理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核实,确保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顺利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季度未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的,可在二季度一并享受。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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