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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10]第4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2010]第45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0]第45号
全文有效
2010年2月9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预缴税款方式进行征缴,不得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征缴,不得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帐户存储。
  二、各单位应及时与当地国库部门联系个人限售股退税的有关事宜,按照规定审批办理,确保及时退付。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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