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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税发[2009]第151号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三门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三门峡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率的通知

09-29 三地税发[2009]第151号 我要评论

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三门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三门峡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率的通知

三地税发[2009]第15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13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地税稽查局、国税稽查局、地税直属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经对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测算,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销售尚未开发完工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15%的预计利润率分期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实际利润率计算调整。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并能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5%的预计利润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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