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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税发[2009]第145号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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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9]第14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3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支持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建设厅、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企业所得税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我省、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具体范围和建设项目以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为准。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建设的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暂按3%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其它商品房项目的,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按项目适用对应的应税所得率;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应税所得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经济实用住房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前,将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审核、审批材料报送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包括:

  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用地批文及规划、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

  5、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项目确认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条件,并报送备案材料齐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房地产企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认定表》,报市局备案。

  五、市局将定期在内部办公网公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备案情况,各单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税所得率以市局公布范围为准,公布范围之内的,允许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执行3%的应税所得率;否则,不允许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税所得率。

  六、各单位要对辖区内房地产建设项目进行自查,对不在市局公布范围内但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应税所得率的企业,要立即对前期所得税税款进行追征。否则,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通知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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