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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办税[2009]48号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委宣传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财办税[2009]48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委宣传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办税[2009]4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13日

  郑州、洛阳、开封、安阳市、商丘市、鹤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宣传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点地区内的市、县等地方所属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同级宣传部门会同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公布名单,并于名单公布后七日内备案至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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