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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税发[2009]第134号新乡市国家税务局、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09-29 新国税发[2009]第134号 我要评论

新乡市国家税务局、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9]第13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23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地税直属局、涉外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我市房地产行业发展现状及盈利水平,结合周边城市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通过调查测算,经新乡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现将我市房地产行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不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10%调整为12%。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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