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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地税函[2009]第88号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认定备案程序的通知

09-29 商地税函[2009]第88号 我要评论

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认定备案程序的通知

商地税函[2009]第8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2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稽查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局:

  现将《商丘市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认定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商丘市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认定备案程序

  根据商地税发[2008]110号文件要求,为了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的管理,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税收征管系统有序运行,现对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认定备案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实行备案制度。新增、减车辆要按程序进行认定备案,并作为核定和追加或减少开票限额的依据。

  二、自开票纳税人申报自有车辆,须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购车发票(或二手车发票)原件,2、行车证原件,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4、道路运输证原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县(市、区)局税政法规科(或业务科)。

  四、县(市、区)局税政法规科(或业务科)对自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凡不能提供原件的,一律不予审核。对于确认的车辆,在交通运输行业税收征管系统内录入企业申报车辆的基本信息,填制“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备案审核表”,并签署审核意见,经主管局长、局长签批后报市局备案。

  五、上报市局备案时,要同时报送企业自有车辆统计表及购车发票(或二手车发票)、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等有关手续复印件,以备核对。

  六、纳税人自有车辆的增减,要按照以上要求填制“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备案审核表”,并简要说明减少的原因。

  七、自开票纳税人车辆增减变化的认定,由县(市、区)局审核确认,市局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申报的任何资料和手续。

  八、对纳税人车辆变化情况实行按月备案,每月的24--25日为上报车辆备案时间(遇到节假日顺延),其他时间不再受理。

  附表: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辆备案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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