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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洛地税函[2009]第90号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焦煤资源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焦煤资源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洛地税函[2009]第9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5月2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焦煤资源税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9]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煤炭和焦煤适用不同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因此,有资源税的各单位接文后,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并通知所管辖的全部煤炭资源税纳税人,按照省局要求,逐矿井进行焦煤类别的认定,具体认定事项详见附件《煤炭检验报告》。

  二、纳税人对焦煤类别的认定,应于6月底以前完成,并将河南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认定的结果即《煤炭检验报告》一式3份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从2009年7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依《煤炭检验报告》结论作为征收煤炭资源税或者焦煤资源税的依据,凡不能如实提供《煤炭检验报告》的,一律按照焦煤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三、各单位要在7月15日前将认定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流转税科,具体内容包括全部煤炭资源税纳税人数量、应进行焦煤类别认定的纳税人数量、已进行焦煤类别认定的纳税人数量、认定后的煤炭矿井数量和焦煤矿井数量等内容。同时,将纳税人上报的《煤炭检验报告》1份报市局备案。

  四、2009年7月1日后新增的煤炭资源税纳税人,在税额标准征收认定上均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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