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企业资格认定登记审查意见的公示
全文有效
2009年4月16日
郑州市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7号文件,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财驻豫监[2009]31号文件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我局对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经审查,现将第一批符合销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同时在郑州市财政信息网站(http://www.zzcz.gov.cn)上公示。请有关企业查阅。
公示时间为:2009年4月17日至2009年4月24日。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退税资格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报送我局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逾期不予受理。
凡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可及时向我局申请销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
联系地址:郑州市兴华南街39号郑州市财政局税政与条法处
邮 编:450005
电 话:0371-67181104
附件:2009年第一批销售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