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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1996]第163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发[1996]第163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6]第163号

全文有效

1996.11.05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筹备组,省第二税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995年以豫地税发〔1995〕147号文明确了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便于操作,现对有关减免税申请的处理意见补充如下:

需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由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登记表”(附后)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证明(如残疾证、烈属证等)复印件,按照税收体制规定的权限审批办理。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免税,由基层地税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省直属局)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凡按年征收的,按年审批。按次征收的,要分别不同应税所得项目,按次上报审批。

       各地可根据情况,制定具体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报省局备案。

       附件: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登记表

纳税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 龄

职业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家庭住址

经 营 
方 式

所 得 
项 目

减 
免 
税 
申 
请 

基层税务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县(分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市、地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省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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