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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1997]第029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举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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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举报制度》的通知

豫地税发[1997]第029号

全文有效

1997.03.01

各市、地地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为了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充分调动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纳税秩序,省地税局制定了《河南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举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举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调动公民举报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案件的积极性,发挥社会、公民举报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

       第三条对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和法人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一)纳税义务人未按税法规定据实申报应税个人所得,隐匿偷逃税款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应扣税款未扣、少扣或扣缴不实的;

       (三)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如期足额上缴应扣已扣税款的;

       (四)其他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举报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电报、面述等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尽可能地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第五条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立举报电话,人员居住集中的地方还应设立举报箱,并公告于社会。

       第六条税务机关在接受非书面形式的举报时,应做好详细的记录,询问清楚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违纪违法的主要事实及证据。

       第七条税务机关对举报的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当事人要依照税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案件,下级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后,应当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上级税务机关对报来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核。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经有关领导批示后,予以结案。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将举报人的姓名及举报材料泄露给被查对象和无关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泄密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对公民举报的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举报案件所补征税款、罚款的数额,按规定对公民举报人予以奖励;对举报偷税案件税款数额大或举报次数多等有突出贡献的公民举报人,予以重奖。

       第十一条对因举报个人所得税偷逃税行为而获取的奖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豫地税发(1997)029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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