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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2000]第 212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税乎网注——条款废止,第四条中“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按照豫地税发〔1997〕250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附件2、3、4废止。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0]第 212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00.10.3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省地税局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政策性调整和征收工作,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这次国务院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为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调整和落实工作,并做好相应的税收征管工作,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同时,要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投资者了解政策规定,为政策的执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各地要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逐户核实,并认真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情况统计表”,于2000年底前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三、凡享受减免流转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减免的税款,应按规定并入其生产经营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投资者的月费用扣除标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企业从员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按照豫地税发[1997]250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五、对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逐个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六、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确定应税所得率,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各省辖市地税机关对辖区内的纳税人的税负应注意综合平衡,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七、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处理必须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批。有关审批事项参照<河南省地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批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地方企业资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八、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在确定税率时应选择其中一户企业负责汇总计算经营所得总额,由该投资者向其它经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选定的汇总计算生产经营所得总额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变更,五年后需要变更的,需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

       实际核定征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单独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再汇总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税率。

       九、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在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应附送所有投资企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会计决算报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十、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新工作。各地在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4.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7.<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得税纳税管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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