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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办税[2007]1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河南省慈善总会等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豫财办税[2007]16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河南省慈善总会等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豫财办税[2007]16号

全文有效

2007.09.06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河南省慈善总会、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河南省慈善总会、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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