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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10〕63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函〔2010〕63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10〕63号

全文有效

2007-01-1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核对出口退税电子传输系统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

二、为了保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各省辖市局必须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业务的有关纸质审批流转情况(申报年月、所属年度、退补原因、退税额等)逐户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外贸企业(或生产企业)退税管理” —“特准退税管理” —“退税审批”—“领导审批”—“退还”或“免抵调库”等流程进行数据录入。

三、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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