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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4〕233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豫国税函〔2004〕233号

全文有效

2004-04-19

抄送: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许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许国税发[2004]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经销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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