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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地税发[2005]38号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旅游业费用扣除比例的通知

09-29 许地税发[2005]38号 我要评论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旅游业费用扣除比例的通知

许地税发[2005]38号

全文有效

2005-03-2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旅游业营业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旅游业经营状况,通过调查测算以及周边地区的执行标准,现确定我市旅游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费用扣除比例为80%,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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