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南  >  豫国税发〔2001〕22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1〕22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1〕221号

全文有效

2001-08-22

各市国家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问题,继续按照《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免税条件、免税程序和手续、质检机构及审批权限和时间等有关要求办理。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