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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0〕124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0〕124号

全文有效

2000-05-26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对国税发[2000]13号文件所附表格,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自行印制,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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