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豫国税发〔1997〕319号
全文有效
1997-11-18
洛阳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进项税款抵扣有关问题的请示》(豫洛国税发[1997]163号)收悉。关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支付部分货款能否抵扣进项税款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款抵扣”。其中“付款”是指全部付款。因此,对未全部付款购进货物(指一张发票)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