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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1997〕319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豫国税发〔1997〕319号

全文有效

1997-11-18

洛阳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进项税款抵扣有关问题的请示》(豫洛国税发[1997]163号)收悉。关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支付部分货款能否抵扣进项税款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款抵扣”。其中“付款”是指全部付款。因此,对未全部付款购进货物(指一张发票)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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