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精制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9.5.10
为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完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现将我省精制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我省精制茶加工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等有关规定抵扣。
(二)精制茶加工业所属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精制茶加工”(代码:C1530)执行。未按该行业登记但实际从事精制茶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属于试点范围。
国家相关部门如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三、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附件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所属试点行业: | |||
核定扣除试点实施日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转出进项税额 | 分项情况 | 应转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
原材料 | |||
半成品 | |||
在产品 | |||
产成品 | |||
合计 | |||
纳税人声明:我确定此表信息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纳税人(签章): | |||
年 月 日 | |||
受理人: | |||
受理部门意见(盖章):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受理部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确定;
2.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受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各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