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的通知
汴税办发〔2019〕20号
全文有效
2019.9.12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做好税收违法风险防控工作,制定了《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现已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实施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
2019年9月12日
附件
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
序号 |
行政相对人行为 |
表现形式 |
危害后果 |
风险等级 |
违反的法律法规依据 |
行政处罚依据 |
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
超过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
各税种当期没有应纳税额,危害后果轻 |
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
没有在申报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且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 |
各税种当期有应纳税额,该行为是偷税行为,危害后果严重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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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
开具的发票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能收回作废重新开具的,危害后果轻 |
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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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
未发生经营业务而开具发票 |
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而开具发票的,危害后果严重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