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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办农税(2008)22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财办农税(2008)22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办农税(2008)22号

全文有效

2008.10.31

各省辖市财政局、相关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8年11月1日前应税未税的房产交易,按原政策执行。

二、各地契税征收机关在开具完税证时,在备注栏加注:“根据豫财办农税〔2008〕22号文件,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按1%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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