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79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聘请的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仍比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二、经调查测算,凡经营收入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不得随意调整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使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发生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主管税务机关写出专题报告说明理由,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核实后方可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