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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06]76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规定的通知

09-29 鄂地税发[2006]76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76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五、六款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可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或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并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掌握。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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