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鄂税发[1993]160号
全文有效
按国家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国税发[1993]63号)鉴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向用货单位按出库物资货款3.5%收取的管理费作为“抵支收入”,全额上交国家物资储备局,纳入预算内管理。因此,对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征集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