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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税发[1993]160号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09-29 鄂税发[1993]160号 我要评论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鄂税发[1993]160号

全文有效

       按国家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国税发[1993]63号)鉴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向用货单位按出库物资货款3.5%收取的管理费作为“抵支收入”,全额上交国家物资储备局,纳入预算内管理。因此,对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征集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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