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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局函[1996]12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医院制剂室生产、销售的制剂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湘国税局函[1996]128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医院制剂室生产、销售的制剂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6]12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8月30日

  最近,有的地方询问医院制剂室生产、销售的制剂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医院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制剂室生产的制剂产品,直接用于本医院的医疗、教学服务方面的,暂不征收增值税,对外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医院所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制药厂不分对内还是对外销售均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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