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湖南  >  衡地税函[2006]64号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级次的通知

衡地税函[2006]64号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级次的通知

09-29 衡地税函[2006]64号 我要评论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级次的通知

衡地税函[2006]6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0月26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行政单位:

  根据省局要求,对由我局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收入级次明确如下,同时《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衡地税函[2006]60号)中有关入库级次的规定停止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由我局代征的残保金以缴费单位所属级次划分,按照以下规定入库:

  (一) 城区范围内:

  1.市属以上(含)各缴费单位:省级10%,市级90%;

  2.区属各缴费单位:省级10%,区级90%。

  (二) 各县(市)区范围内:

  1.市属以上(含)各缴费单位:省级10%,市级45%,县(市)区级45%;

  2.县(市)区属各缴费单位:省级10%,县(市)区级 90%。

  (三)改制企业按原级次执行。

  二、在本文件下达前已经按照市局100%入库的残保金,于2006年10月31日前由各征收单位按照以上规定调整入库级次。

  三、按照省局要求,代征残保金必须填开税收票据,不得使用任何其他票据收款。已经使用了其他票据的,应立即纠正。

  四、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收费科反映。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