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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税[2007]11号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09-29 湘财税[2007]11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07〕1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经委、商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帮助我省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及时了解国家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并积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我省相关企业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的最新情况。

  二、请各部门、各单位将所辖的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名单、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重大技术装备开发制造概况及企业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于4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三、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进口国家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先向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税政法规科提出退税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再一并向财政部申报;在湘中央企业则请直接向财政部提出退税申请。

  四、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取得退税确认书,并实际办理退税完结的企业,请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退税情况报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31-5165131

  传真:0731-5165131

  Email:hnczt_gs@163.com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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