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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税[2000]1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湘财税[2000]10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湘财税[2000]1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单独核算其销售额。凡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免税。

  二、增值税的免税审批由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办理;营业税的免税审批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办理。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县(市)国税局及地税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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