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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函[2000]10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湘国税函[2000]102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0]102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复查面按省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8]14号)的规定执行,即:省稽查局对市(州)稽查局稽查案件的复查面不低于3%;市(州)稽查局对下级稽查部门查处案件的复查面不低于5%。

      二、复查查补收入入库问题,结合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61号)精神,在已稽查所属期限内再查出的税款,除中央收入外,要实行下查上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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