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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2年6月12日

  为公平税负,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经认真调查测算,我局对益阳市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征收率适用于益阳市范围内下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

  2、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3、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4、虽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5、适应范围内的窗口代开票应预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城区税收综合征收率标准的通知》(益地税发[2004]15号)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停止执行。各单位执行标准与本公告不相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施行后,如上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有新的规定,则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益阳市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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