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湖南  >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乎网注]

根据《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起征点以下个体定期定额户发票领购和开具有关规定的公告》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此文件第一条第三款中关于“起征点以下个体定期定额户开具发票部分,可采用简并征期的方式,一个季度缴销一次发票、按规定申报缴纳一次税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公告

娄底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已被修订

2012年2月20日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2011]92号),我市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现就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领购和开具

  (一)小规模纳税人(含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领购发票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二) 起征点以下个体定期定额户,可选择使用税控收款机或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也可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三)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退票份数、退票金额、废票份数等有关发票使用数据和资料,并如实申报纳税。起征点以下个体定期定额户开具发票部分,可采用简并征期的方式,一个季度缴销一次发票、按规定申报缴纳一次税款。

  二、关于申请代开发票的管理

  (一) 起征点以下个体定期定额户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经营额不足500元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经核实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累计达到20000元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按实际开具金额计算缴纳税款后予以代开。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当月税款时,当月已缴纳的税款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非固定业户需要临时使用普通发票的,可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除申请免税代开普通发票外,还可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委托的普通发票代开点申请代开。

  四、税务机关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动态管理,定额执行期内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定期定额户月平均申报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定额执行期满,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其月平均申报收入重新核定定额。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