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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使用规定》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使用规定》的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全文有效

2013年7月8日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使用规定》,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切实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科技含量,达到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管理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湘潭市范围内支付应税个人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软件使用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修改扣缴软件。

  第四条 软件使用单位在支付应税个人所得时,必须先将个人所得输入扣缴软件计算扣税后,方能发放。对在同一单位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发放个人所得的,必须统一在单位使用扣缴主软件的部门实行汇总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后,方能发放。严禁未经扣税软件扣税而发放个人收入。

  第五条 软件使用单位每月所扣税款,应当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软件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建立制度、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软件使用和税款扣缴工作。

  第七条 软件使用单位把握不准个人所得税扣缴政策时,应当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予以明确;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拒绝扣税的,软件使用单位应当停止支付个人所得,并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八条 软件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软件,损毁或者擅自修改软件,造成税款损失的;

  (二)应扣未扣税款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软件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以及代扣代缴具体办理人员(软件操作人员)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均负有法律责任。

  第十条 按照扣缴税款金额的2%向软件使用单位支付手续费。软件使用单位可以将其用于支付代扣代缴费用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湘潭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潭地税发[2002]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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