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湖南  >  湘国税函[2002]37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2002]37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09-29 湘国税函[2002]379号 我要评论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2002]379号

全文有效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岳国税发[2002]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第三条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的规定,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属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行为,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