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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函〔2007〕50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简并涉税资料优化办税流程(第二批)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简并涉税资料优化办税流程(第二批)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7〕507号

全文有效

2007-08-29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局关于“两个减负”的工作要求,在坚持依法行政和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下,省局进一步清理简并了相关涉税资料及办税流程,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第二批清理简并和优化结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审批

(一)必报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批表》

(二)取消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

(一)必报资料

1.金税卡、IC卡;

2.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3.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

(二)取消资料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报告》

三、关于车购税退税管理

(一)车购税退税必报资料

1.车购税退税申请表;

2.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3.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4.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还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退车发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二)取消资料

1.验车单;

2.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件。

四、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务资格认定管理

取消该税务资格认定管理。

五、关于《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售付汇证明)的证明管理

(一)必报资料

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完税证明;

3.扣缴所得税申报表。

(二)取消报送的资料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六、关于先进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审批管理

(一)必报资料

1.纳税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2.商务部门发放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以前年度享受减免税情况;

(二)取消报送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关于纳税人申请选择电子申报方式的管理

取消纳税人《电子申报缴税申请登记表》中的审批规定,纳税人申请登记后由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字即可。

八、关于月末代开发票管理

针对基层税务机关发票代开窗口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不代开发票的现状,现作出如下规定:

1.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基层单位发票代开窗口必须正常开展发票代开业务,不得拒绝纳税人的发票代开申请。

2.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基层单位发票代开柜台的“发票盘存”在下午下班时进行处理。

3.月末发票库房结存、发票月结存继续由省局在月末最后一日晚上8-9点执行批处理操作。

九、关于月末税收票证结报管理

1.月末票证结报缴销工作可以在月后6日内处理完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省局一级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管理办法(第二版)》(湘国税发[2007]45号)的第十四条规定:“本单位(基层税务所)或本部门的税收票管员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填写本单位(基层税务所)或本部门的‘票证缴销表’、‘征解类(票证)原始凭证汇总核对单’,并按规定装成册于6日内向本局计统科票证管理员上报缴销。”

2.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三点时,对当天已开税收完税证、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征收的税款、两费收入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经收处进行税款、两费收入划解。同时,根据汇总缴款书报查联上银行划转日期对汇总缴款书进行上解销号操作。

3.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三点以后开具税收完税证、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征收的税款、两费收入,在下班时进行汇总,汇总缴款书的“限缴日期”修改为次月3日内,其汇总缴款书必须在次日(节假日顺延)的上午缴入国库经收处进行税款、两费收入划解,并当即对汇总缴款书进行上解销号操作,上解日期录入为汇总税款所属月份的最后一天。

4.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三点以后征收的税款和两费收入,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票款的保管,以确保税款资金的安全。

5.年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必须对当天所开税收完税证、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征收的税款、两费收入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缴款书缴入国库经收处进行税款、两费收入划缴;同时应督促国库经收处将款项缴入国库,并对汇总缴款书进行上解销号、入库销号操作,年末不得有待解和在途税金。相关票证结报缴销手续也应一并完成。

十、关于金税工程发行岗位设置管理

目前金税工程发行岗设在信息中心,易造成纳税人多科室来回跑,工作效率不高。对此,省局进一步明确:

1.IC卡发行岗位的设定科室由各基层局自行确定。

2.基层局可以考虑将发行设备放置在大厅或附近,但应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

以上各项调整,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已在执行的项目继续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要认真学习,提高操作技能。要广泛向纳税人宣传,接受社会的监督。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以及对落实“两个减负”有什么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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