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1月10日发布;2014年1月10日实施)废止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7]40号
全文失效
2007.04.09
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现将《长沙市教育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教育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教育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长沙市所有的教育机构。涉及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本办法所称教育机构具体包括: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各类培训机构。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
本办法所称教育劳务,是指学历教育、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考、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其他种类的培训、进修、辅导等。
本办法所称非教育劳务,是指除教育劳务以外的其他属于税收征税范围的劳务。
第三条各类教育机构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第四条各类教育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按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五条教育机构的税收征免管理:
(一)营业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向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款所称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是指除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外,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各类收入。
2、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超过规定收费标准以及超过规定范围的收费,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
本款所称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是指除教育费、保育费外,托儿所、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各类收入。
3、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超过规定范围的收费,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其超标准收费,按其差额征收营业税。
4、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若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的,免征营业税。
5、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取得的教育劳务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6、教育机构以入学(入托)或获得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而取得的捐资助学收入,应对其收入征收营业税。
7、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以前,统一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
8、教育机构提供非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其他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相关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个人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教育机构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税金额等内容,单位财务负责人须在申请减免税报告上签名、盖章);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教育机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其取得的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七条对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教育机构必须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长沙市教育发票》;对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教育机构暂可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相关票据。教育机构提供其他应税劳务时也应使用规定的发票。
第八条各区、县(市)地税局应当加强同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定期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登记备案情况,定期向物价管理部门查询教育机构定价和收费情况等涉税资料,结合征管区域建立和完善教育机构的户籍、税源管理,杜绝漏征漏管。
第九条教育机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制定,本办法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冲突的部分和未涉及的事项,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执行时间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