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张地税函〔2012〕31号
现行有效
2012.04.2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通过认真调查测算,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个体工商业户和窗口临时开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重新修订调整公告如下(见附件)。
本公告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序号 |
行 业 |
核定征收率 |
1 |
交通运输业 |
2% |
|
其中:货物运输 |
1.5%(预征率) |
2 |
建筑安装业 |
2% |
3 |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
2% |
|
其中:住房转让 |
1% |
4 |
餐饮、旅店业 |
1.5% |
5 |
娱乐业 |
2% |
6 |
工业、批发零售、修理修配 |
1.2% |
7 |
其它行业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