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失效/废止
2015.09.25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作如下调整:房屋坐落地在衡阳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城郊)的,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3%暂调至1.5%;房屋坐落地在县(市)和南岳区范围内的,核定征收率由原来的2.5%暂调至1.5%。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