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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契税申报缴纳的公告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契税申报缴纳的公告

郴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有效

2018.9.30

为进一步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郴州实际,现就契税申报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郴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在签订土地出(转)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办税厅申报缴纳契税,不动产登记部门查验纳税人的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办税厅申报缴纳契税,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查验契税完税凭证后,方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及预告登记等手续。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契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追征应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处罚。

四、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依法履行协税护税职责。未经税务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代收契税,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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