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长房组〔1999〕05号
全文有效
1999.06.27
各区、县(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已经市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希各单位抓紧调整落实,并将调整中的问题及时向市房改办报告。
特此通知。
附:关于调整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1999年6月27日
附:
关于调整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湘政发[1999]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已发布的《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中与省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进行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税费征管:
1、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免征增值调节金。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按交易价5%的综合征收率统一征收,由卖方缴纳。自住满5年以上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按交易额的0.5‰计征,由买方缴纳。
4、房屋转让手续费(即交易管理费)按交易额的0.25%计征,交易双方各承担50%。
5、职工出售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后(从交易过户之日起)1年内新购进住房的,且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或等于出售收入的,免征5%的综合税。
将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后购进商品住宅的,购买方应缴契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50%。
6、其它税费的征管按原规定执行。
二、上市交易:
1、房改部门在办理上市准入审批时,应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如果原产权单位无正当限制出售的理由,应在5天(一周)内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准予上市的书面答复。
2、职工将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由业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3、购买上市房改房的对象不受地域、户籍、职业的限制。